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科技部科部秘字第1030028950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政府資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

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影印機

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

 

A3尺寸

每張3

  

沖印、翻拍

3X5

每張80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4X6

每張100

5X7

每張150

8X10

每張180

10X12

每張600

11X14

每張750

16X20

每張900

文件電子檔   

紙張黑白

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

一、文件電子檔案係指除影音檔案以外,可以「頁數」計價者。

二、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三、申請人可自備儲存媒體,或由本局依市價提供。

A3尺寸

每張3

紙張彩色

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10

A3尺寸

每張15

相紙

列印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30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60

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

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

電子儲存

媒體離線交付

錄 音 帶

 

30分鐘以內

90

一、錄音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二、申請人可自備儲存媒體,或由本局依市價提供。

1至60分鐘

120

1至90分鐘

180

91分鐘以上

200

光 碟 片

錄 影 帶

 

30分鐘以內

100

一、光碟片收費標準,指以光碟片提供影音檔案而言。光碟片、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二、申請人可自備儲存媒體,或由本局依市價提供。

1至60分鐘

150

1至90分鐘

200

91分鐘以上

250

微縮片

影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3

 

A3尺寸

每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