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科技部科部秘字第1030028950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政府資訊
外觀型式
重製或
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紙 張
影印機
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元
A3尺寸
每張3元
圖 像
沖印、翻拍
3X5吋
每張80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4X6吋
每張100元
5X7吋
每張150元
8X10吋
每張180元
10X12吋
每張600元
11X14吋
每張750元
16X20吋
每張900元
文件電子檔 案
紙張黑白
列印輸出
一、文件電子檔案係指除影音檔案以外,可以「頁數」計價者。
二、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三、申請人可自備儲存媒體,或由本局依市價提供。
紙張彩色
每張10元
每張15元
相紙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30元
每張60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
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元
電子儲存
媒體離線交付
錄 音 帶
拷 貝
30分鐘以內
90元
一、錄音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二、申請人可自備儲存媒體,或由本局依市價提供。
31至60分鐘
120元
61至90分鐘
180元
91分鐘以上
200元
光 碟 片
錄 影 帶
100元
一、光碟片收費標準,指以光碟片提供影音檔案而言。光碟片、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150元
250元
微縮片
影印
每張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