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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刺‧奇蹟
朝野協商會議紀錄必須經過立法 院所有黨團的三長簽名,包括國民 黨、民進黨、台聯黨、親民黨、和 無黨聯盟5個黨團,總計20位立法委 員。面對時程壓力,各黨團的重要 人物行程滿檔,意見不一,想要完 成簽署誠屬一大工程。籌備處李瀅 專員犧牲例假日,不分晝夜的透過 各種管道,全力衝刺。
2007年1月8日下午5時,休會前的 最後一刻20位委員簽署完成,會議 紀錄送達立法院黨團辦公室,次日 院會中順利完成三讀。
1 月2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91號令《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組織法》公布生效,籌備處升格為 「管理局」正式取得法源依據。
* 神奇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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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4日立法委員們與陳銀河委員進行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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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4日楊文科主任與立法委員們逐條討論中科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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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後立法委員進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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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會議主席立法委員呂學樟宣讀會議結論。
*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的報告

20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法制、科技及資 訊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上,國科會副主委戴謙代表簡報 《組織法草案》的目的與內容,透過中科創立意義與努 力成就,不僅具體展現中科的使命,更提綱挈領地勾勒 出台灣實現「綠色矽島」的願景。茲引全文如下:

壹﹑立法目的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開發,乃肇始於民國89年5月總 統宣示,在中部地區開發第三個科學工業園區,落實綠 色矽島的政策走向;同時,地方政府亦深切期望引進高 科技產業,以帶動地方產業發展與技術水準。爰此,民 國90年9月間,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即於中 部區域各縣市展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候選地點之探勘及 評選作業,並勘定以台中縣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分別提 具之兩處用地,作為設置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用地,其 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橫跨台中縣、市轄區土 地,其開發目標在充分利用大台中地區既有交通、生活 服務及產業發展基礎,創造中部地區高科技產業發展核 心,進而達成台灣地區產業升級之願景。
由於台中科學工業園區擁有良好之科技發展及產業營 運條件,甫自進行招商作業以來,國際及國內科技大廠 紛紛表達高度之進駐意願。是以,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發 展及國內廠商根留台灣有實質助益;茲因廠商進駐需求 不斷增加,而可供設廠之園區事業專用區用地有限之狀 況下,陸續經行政院核定一、二、三期之開發,總面積 近八百公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掛牌成立後,積極進行 投資引進及推動區內各項公共工程開發建設工作,目前 為止已核准83家廠商,總投資金額已達1兆5千8百餘億 元,94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營業額業已達609億元,95年 全年營業額並預計可達1,700億元,對我國經濟發展顯 有助益,亦對建立中部科技產業群聚效應極具有指標作 用。
茲因現階段國內經濟持續成長,高科技產業前景樂 觀,國際與國內科技大廠投資需求意願方熾,為發展中 部地區產業,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提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開發籌備處服務效能,實有成立管理局之迫切需要性。

貳﹑本法草案重點內容 為利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發展,以提升行政服務效 能,爰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各園區管理局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擬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局人員之官等職等及人員,授權另定編制表。 (草案第五條)
五、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參、結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組織法》草案係參酌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因 素,並考量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現狀與需求後研擬。 如能完成立法程序,就對該園區開發將有實質助益,可 發展國家經濟,實現綠色矽島,並將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連接成台灣西部科技走廊,為 我國經濟建設締造新的里程碑。期盼各位委員能本諸對 我國科技產業發展一貫的重視與支持,惠予審議通過此 項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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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會議結論:「1.草案第二條條文,照行政 院提
案條文通過。2.法案名稱及 其他條文,均照 審查會 通過
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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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銀河委員簽名接受協商通過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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